(2015)老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志与魏新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李志,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魏新爱,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诉被告魏新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焦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