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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志与魏新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李志,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魏新爱,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诉被告魏新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焦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