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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永维与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维,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371-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维。被执行人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永维与被执行人江苏固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财产需要一个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