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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艳玲与张保东、刘适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玲,张保东,刘适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高艳玲,居民。被告:张保东,居民。被告:刘适兰,居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艳玲与被告张保东、刘适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高艳玲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