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瑞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金瑞缘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初字第38号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79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尹荣鑫,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尤鹏远,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瑞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创新数码1幢A233室。法定代表人杨玉站,董事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瑞缘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80元,减半收取27040元,由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歧审 判 员 郑 艳人民陪审员 龙丛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