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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春玲、司俊亚等与孟庆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夏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玲。申请执行人司俊亚,教师。申请执行人刘荣花,营业员。申请执行人靳友辉,职工。被执行人孟庆元,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夏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司俊亚、刘荣花、靳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春玲借款50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32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俊亚及靳友辉的工资予以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司俊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邑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每月元;被执行人靳友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邑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每月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司俊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邑县支行的工资收入每月元;扣留被执行人靳友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邑县支行的工资收入每月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