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叔东与王云华、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叔东,王云华,张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567号原告陈叔东。被告王云华。被告张小丽。原告陈叔东与被告王云华、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华、张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叔东诉称,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我借款,经催要,截止2015年1月3日,双方结账,二被告结欠22700元。二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15000元,余款7700元于2015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5100元,余款17600元未偿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7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陈叔东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二被告于2015年1月3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被告王云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张小丽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后结欠22700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使得原、被告之间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二被告未按承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余欠借款1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华、张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叔东借款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