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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辉,务工。2013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梦雪,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辉及辩护人朱梦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辉窜至临沂市罗庄区临西九路铁路桥南一美容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李某价值150元的CVNCUP牌A8手机一部。被告人郭辉在劫持李某过程中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为逃避抓捕,被告人郭辉持刀将参与抓捕的民警张某乙捅刺致轻微伤,并在劫持李某过程中致李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郭辉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辉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民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辉抢劫财物数额不大,且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辉携胶带、尖刀窜至临沂市罗庄区临西九路铁路桥南路东一美容店内,采用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抢劫李某CVNCUP牌A8手机一部。后因李某的朋友赶至现场,被告人郭辉遂劫持李某,劫持过程中致李某受伤,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郭辉持刀将参与抓捕的民警张某乙捅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手机被当场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CVNCUP牌手机价值150元;张某乙及李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辉已对张某乙进行赔偿。另查明,被告人郭辉于2013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2013年10月8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并于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自述材料,证人张某甲、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张某乙受伤照片及涉案手机、刀具、胶带照片,扣押清单,被害人意见书,办案说明,(2013)临兰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释放证明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辉持刀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辉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系抢劫未遂,且赔偿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辉本次故意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3)临兰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郭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即“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郭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丙然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纪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