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会军,男,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瑞,女,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月利承担。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