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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会军,男,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瑞,女,濮阳县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月利承担。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