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学臣与被执行人修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学臣,修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江学臣,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修秉录,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学臣与被执行人修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于2015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修秉录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