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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宋清和与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和,张连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宋清和,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生。被告张连歌,女,汉族,1966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清和诉被告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宋清和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蔡清霞审 判 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