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宋清和与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和,张连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宋清和,男,汉族,1945年1月17日生。被告张连歌,女,汉族,1966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清和诉被告张连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宋清和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蔡清霞审 判 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