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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倪凯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