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恢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兴风与李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风,李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恢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风,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新庆,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兴风与被执行人李新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9)郧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新庆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庆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9)郧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