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柱诉被告何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87号原告黄新柱,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何敬东,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黄新柱诉被告何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黄新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黄新柱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