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桂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军,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广饶稻庄高校生态经济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本院依(2015)青商初字第16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瑞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