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抓获羁押,2015年5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解回至南阳市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金春波、王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李某甲的摩托车载着女朋友吴芳、李某甲、赵某沿S231公路回蒲山镇,当行至蒲山镇空后水泥厂附近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丙因超车发生矛盾。后在蒲山镇信用社门前砂锅摊就餐时双方相遇。刘某向王某丙及其朋友敬酒以示道歉,因嫌对方出言不逊而怀恨在心。敬酒之后,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吴芳、李某甲、赵某返回石桥镇,刘某约小磊(另案处理)并向小磊索要刀具一把,预谋去蒲山镇信用社门前砂锅摊找王某丙等人寻仇,刘某不听李某甲、赵某、吴芳的劝阻,带领吴芳、李某甲、赵某、小磊等人分骑摩托车窜至蒲山镇,吴芳、李某甲、赵某在路边等候,刘某带领小磊及另一名男子到砂锅摊前,刘某持刀将王某丙头部砍伤,小磊及另一名男子持酒瓶将两名群众误伤后逃离现场。在路边等候的李某甲、吴芳将在厮打中受伤的刘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王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驾驶李某甲的摩托车载着女朋友吴芳、李某甲、赵某沿S231公路前往蒲山镇,当行至蒲山镇空后水泥厂附近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丙因超车发生矛盾。后在蒲山镇信用社西边砂锅摊就餐时双方相遇,被告人刘某向王某丙及其朋友敬酒以示道歉,因嫌对方出言不逊而怀恨在心。敬酒之后,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吴芳、李某甲、赵某返回石桥镇,刘某约小磊(另案处理)及其同伙并向小磊索要刀具一把,预谋去蒲山镇信用社门口砂锅摊找王某丙等人寻仇。被告人刘某不听李某甲、赵某、吴芳的劝阻,带领李某甲、赵某、小磊等人分骑摩托车窜至蒲山镇,李某甲、赵某在路边等候,刘某带领小磊等人到砂锅摊前,刘某持刀将王某丙头部砍伤,小磊及其同伙持酒瓶将两名群众误伤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派出所网上追逃。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丁兰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王某丙物质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了王某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07年国庆节放假期间一个晚上八点多,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给朋友李连柱(即李某甲,下同)打电话,让他骑摩托车到我家,之后我带着他和同村好友赵某一起送我女朋友吴芳回蒲山镇帅店。当我骑着摩托车沿着石桥到蒲山的公路自北向南走到蒲山老街桥南侧那一块儿时,一辆摩托车追上我,骑摩托车的人骂我说:“你骑恁快作死哩!”说我骑摩托车太快,扬起的灰尘迷着他眼了。我也没说话,双方各自就走了。对方的摩托车跑在我前头。到蒲山街上,我、吴芳、赵某和李连柱到蒲山街信用社门口的砂锅摊吃饭。点过菜吃完,我去点面条时,谁知道刚才在路上骑摩托车说我迷着他眼的那个娃也在这个砂锅摊上吃饭,等我点过面条走回饭桌坐下,那个骑摩托车的娃过来质问我:“刚才就是你吧?”我说是,并道歉说不好意思,刚才骑摩托车是有点快了���迷着你眼了。这个娃说,那你以后注意点,之后他就回他饭桌那儿了。之后我和吴芳、赵某和李连柱他们商量着去给骑摩托车那娃儿倒酒陪个不是。于是我就去买了瓶白酒,去给骑摩托车那娃儿倒酒,赵某和李连柱也跟着过去倒酒。骑摩托车那娃吃饭那桌坐着三个年龄相仿的年轻娃,骑摩托车那娃面朝南坐北边。我先给他倒酒,说着好话。他接过酒放在桌上,赵某和李连柱也在旁边倒酒,说着好话。骑摩托车那娃问我是哪儿的,我说是石桥的,他又问我是石桥街上的吗?我说是村里的。坐在骑摩托车那娃西侧的一个娃质问我:“你不是街上的还恁牛!”我不住地说着好话,说以后骑摩托车不再骑恁快了。之后我去给东边那个娃敬酒,这个娃冲我说:“以后别让我在蒲山再见到你!”我听了这话很恼火,但也没理他。回到我们那桌吃过饭,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吴芳、��某和李连柱就走了……回到石桥后,在石桥信用社旁边的一个夜市那儿,碰见我在网吧认识的哥儿们小磊,他旁边还有一个娃,我不认识。我给小磊说了在蒲山街被欺负的事,小磊听了也很生气。我问小磊有刀没有,小磊说有,我说你把刀给我拿来,咱们一块儿去蒲山,让那几个娃见见咱们。小磊离开了一会儿,不一会儿就带着一把长刀来了。刀把是一根长约60公分的金属自来水管,一头装一把能卸下来的长约30公分的西瓜刀。小磊把刀给我以后,我把刀别在摩托车货架上绑好,之后我带着吴芳、赵某、李连柱,小磊也起着摩托车带着跟着他的那个娃,我们一起去蒲山夜市摊找那几个羞辱我的娃。我骑摩托车到蒲山街口停下,拿着刀往东走,吴芳、赵某、李连柱都在摩托车那儿站着,小磊骑着摩托车带着和他一起的那个娃,我们三个直接到信用社门前那个砂锅摊那儿。我拎着刀直接走到一个坐着两个人正在吃饭的一桌,站了一下,正疑惑着咋少了一人。我头一扭,看见刚才我敬酒的那三个娃在旁边桌子上坐着,并且又多了两个娃。我看见骑摩托车那个娃还在面朝南坐着,于是就抡起刀朝这个娃砍去。我感觉刀还没砍中时,两侧都有人拿着啤酒瓶向我砸过来。我头顶被砸中一下,现在还有个一公分长的疤,右耳朵也被削掉一块留个疤,左上臂被划出一个十来公分的伤口,当晚在石桥卫生院缝了八针,现在还有伤疤。我被啤酒瓶砸中后晕倒在地上,小磊和他朋友搀扶着我往西跑到公路口,李连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吴芳把我送到了石桥卫生院……当时我刀抡在半空时已被啤酒瓶砸晕了,但我仍感觉到刀砍中了对方,具体砍在哪部位我没看清,我感觉不是砍中头就是肩膀。我抡刀时是想砍他的肩膀的。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07年10月2日下午,我在皇路店干活,杨保磊(即杨某甲,下同)和张某骑一辆摩托车去接我。我们三人晚上6点多从皇路店走,走到空后水泥厂的地方,从我们后面窜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坐了三男一女,摩托车是黑色太子式125型摩托车。摩托车紧贴着我们三个人的摩托车过去……后来我们三个人到蒲山街郑二刚(即郑某,下同)的砂锅摊上吃饭,我们坐在东边北排第一个桌子。我们南边的桌子上坐了三男一女,我看像刚才紧贴着我们三个人的摩托车过去的人。开始没吭声,我们喝了一瓶白酒后,我过去到桌子边,对一个男的拍了拍肩膀说:“兄弟,你骑摩托车太快了,刚才差点碰住了。”我就又回到了我们桌上,那三个人一起拎了瓶酒过来,给我们敬酒说:“刚才骑得太快了,对不起了。”杨保磊问:“兄弟怎么称呼?”他们说一个叫小郑,一个���小勇,另一个我没听见。接着我们就各吃各的,接着那三男一女就走了。杨保磊的朋友后来被杨保磊骑摩托带过来,我们就接着喝啤酒……快喝完的时候,王亮(即王某甲,下同)正好也到砂锅摊上吃饭,就到我们桌上坐……我当时面朝东坐,正在和几个朋友闲拍的时候,忽然头上被打了一下,我就用手摸了一下,看见头流血了,我就站起来跑了,跑到蒲山悠梦网吧,找到邻居魏国和孙龙,对他们说我头流血了,后来我们从网吧出来,碰见王亮,他骑摩托车将我送到卫生院,之后什么事就不知道了。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7年10月国庆节长假期间一个晚上七点多,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正在家里,刘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约我吃饭,并让我把摩托车骑上……我就骑着摩托车去了石桥车站,见到了刘某、吴芳和赵某,当时天色都已经苍黑了……之后刘某骑上我的摩托车,带着吴芳、赵某和我沿着公路往南去蒲山方向了……我们四人骑着摩托车走到蒲山街桥区后,三个年龄相仿的年轻娃骑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速度很快,紧挨着超过我们,沿公路往南走了。我也记不清当时双方是否说啥,不过都没有停车……刘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吴芳、赵某和我向东拐到到蒲山街信用社门口的砂锅摊吃饭……大约有个半小时,刘某去点面条后回座位坐下,我和赵某在碰着杯子喝酒,这时有两个年轻娃过来了,走到刘某跟前,拍着刘某的肩膀说:“你刚才骑摩托车骑得快,扬起的沙子飞溅到我们身上了,你说该咋解决,今儿你得给个说法。”刘某连说对不起,这俩年轻娃也没多说啥,转身就到我们东侧隔一桌的那个饭桌上坐下了……之后刘某就拿瓶白酒跟着到这三个娃那桌去敬酒赔不是……回到座位上坐下,���和赵某又碰了两杯酒,面条端上来还没吃,刘某就催着我们走,之后我们就没有耽搁,还是刘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吴芳、赵某和我就沿着公路回石桥了……我们到石桥白河街口那儿,刘某停下摩托车打了几个电话,应该是在约人。之后我们四人到石桥老街里头一个网吧,我和吴芳、赵某在门口站着,刘某进去喊了三四个年轻娃,分骑两辆摩托,跟着刘某骑着的摩托车到白河街公路口……刘某说了晚上在蒲山街砂锅摊发生的事儿,说还得去蒲山找那三个娃算账,并向一个娃要刀,那个娃离开了一会儿,过来递给刘某一把刀,刘某让吴芳走了,我们一群人总的骑了五辆摩托车去蒲山……到蒲山往镇政府拐的那个路口那之后,刘某停下摩托车,向赵某要刀,赵某不愿刘某惹事儿,不给他。刘某和赵某还夺了一阵子,最后刘某还是把刀拿走了。步行往吃饭的那个砂锅摊那儿��去……我和赵某在路口那儿等着,没有到跟前。不到十分钟,刘某以及跟着他到砂锅摊的人都跑着过来了……几个娃骑着摩托车走了,刘某一个人空手跑到我和赵某跟前,让我赶紧骑着摩托车带他离开,我连忙发动摩托车,刘某坐在我身后,赵某坐在后面,就走了……之后我骑着摩托车回到石桥,直接到卫生院……5、证人赵某的证言2007年夏秋之际一个晚上大约18点多,当时天还很热,我穿着短袖。我和刘某、李连柱(即李某甲,下同)吴芳一起骑着摩托车去蒲山……走过泗水河桥后,在公路上我们超了一辆摩托车,被超的摩托车上的人骂我们,我们也骂他们,但都没停车。我们几人到蒲山街口的一个砂锅摊上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对方摩托车上的几个年轻娃也到那个砂锅摊吃饭。吃饭过程中,对方有一个年轻娃到我们这一桌上说摩托车超车���事儿,刘某还过去到对方桌上敬了酒……我们面条都没有吃完就走了……返回石桥后,刘某带着我和吴芳、李连柱,沿着石桥街警亭北侧往东的路向东走,到第二个路口往南拐不远,路东有个网吧那儿,刘某和李连柱进去找人,我和吴芳在网吧门口站着。刘某和李连柱喊出来三五个年龄相仿的年轻娃,之后我们又到警亭那儿,我对刘某说我不去,我不好惹事儿,不去打架。之后刘某停下摩托车,让我下来,他们两辆摩托车一起沿南石公路往南走了。之后我给我姐夫黄磊打电话,让他送我回蔡官屯。6、证人张某的证言当天下午我和杨保磊在鸭河附近玩,当时王某丙在附近干活,我们就骑着摩托车见到了王某丙,回来时,我们三人骑一辆摩托,由王某丙骑着。走到蒲山街航天水泥厂附近时,一辆摩托车超过我们,差点碰住,随后就走了……双方没有停,也没有说话……我们三人随后在郑二刚的砂锅摊上吃饭,当晚喝的是白酒。接着王某丙到旁边的一个三男一女的桌子上说了几句话,然后回到我们桌子上说那几个人就是差点碰到我们摩托的几个人。又过了几分钟,那三个男的来到我们桌上,给我们倒了一瓶酒赔了礼,然后这四个人就骑上摩托车走了。随后我们继续喝酒,这时杨某乙和王亮也来了。又隔了十来分钟,来了四五个年轻娃,拿着东西就开始打我们……当时打我的拿个啤酒瓶,打在我头上……先打的王某丙,前后错不到几秒就打我们……我没看到谁打的王某丙,事后才知道王某丙头部被砍伤了。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下午4、5点,张某喊我一起去接王某丙,王某丙在鸭河水库那里干活……我们三人由王某丙骑着摩托一起回蒲山,当过了蒲山老街的桥后,在空后水泥厂路段,我听见王某丙嘟囔了一句,我问怎么了,他也没说。当晚,王某丙、张某我们三个在蒲山信用社西侧路北的二刚夜市吃饭……席间,王某丙对我和张某说,刚才经过空后水泥厂路段时差点被一辆摩托车碰着,好像对方也在二刚夜市吃饭……后来王某丙离席出去了一会儿,之后旁边桌上有两个娃来敬酒。我还问王某丙认识不认识,王某丙说过来敬酒的娃就是骑着摩托车差点碰着我们的人。之后双方都没有再说啥。吃饭快结束时,杨某乙打电话约我上网,后他来夜市找我,喝了一会儿。正喝着,我们赵庄的王亮经过夜市,看见我,也过来坐在一起。又过有三五分钟,忽然我看见一个瘦瘦的年轻娃拿着一个关公刀正扬着刀砍王某丙(王某丙当时已被砍了一刀),我情急之下顺手从饭桌上拿起个啤酒瓶打了这个拿刀砍王某丙的年轻娃一下。我也没在意打着没有,我和���某乙就往东跑了。我跑的时候,我们饭桌上都没有人了……事后听说其他饭桌上的人先被拿刀那个年轻娃砍了,后来才跑到我们桌上砍王某丙。这个娃过来砍时,我听见这个娃对王某丙说:“就是你!”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9点左右,我和王某丙、杨保磊、小顺四个人在郑二刚的砂锅摊上。正吃时,从西边骑摩托过来五六个人,二话不说,上来就开始打我们西边桌上那三个人。我看见他们拎着桌上的啤酒瓶往吃饭的那三个人头上摔,没打几下,紧接着就过来打我们桌上这几个人。我看见有个年轻人(20岁左右,身高1米7左右,偏瘦,上身穿件发白的T恤)拎着一把大刀。这个人来到我们桌前,啥也不说,上来就用那把大关公刀往王某丙头上砍,当时就将王某丙砍得顺头流血。另外四五个人拎着啤酒瓶往我们身上乱打。我赶紧起身往��跑了。我跑到东边银行处时,王某丙用手盖住头也往东边来,当时他半个身子都是血。大约过有一分钟,杨保磊和小顺他俩也过来了。我们见王某丙伤得很,就赶紧把他送到蒲山卫生院包扎。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9点左右,我到蒲山街郑二刚的砂锅摊上吃饭,刚好碰见王某丙、张某、杨保磊、杨某乙四个人也在那儿吃饭,我就到他们桌上。刚坐下,见有两个年轻男子开始拿啤酒瓶打我们西边那个桌上吃饭的两个人。正在打时,又有一个年轻男子拿把刀跑过来说打错了,是东边那一桌。说着,拿刀的年轻男子就扬起刀朝我们桌上砍。我见此情况,起身往东跑到东边街口。我又返回砂锅摊上骑摩托时,见打架的那四五个年轻人骑摩托往西跑了。后我见王某丙浑身是血,就把他送到蒲山卫生院了。10、证人吴某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我同李某乙一块在蒲山新野水泥厂拉水泥。晚8点多,我俩到蒲山政和街路北边的砂锅摊上吃饭。刚坐下十分钟,突然过来三四个年轻人,上来二话不说,拎着啤酒瓶就开始打我俩……他们将我俩打伤后,突然有个娃说打错了,接着他们紧跟着打我们东边那一桌上的几个人。我俩都受了伤,赶紧上卫生院去包扎,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8点多,我和吴某在供销社楼下的砂锅摊上吃饭。我们刚吃饭,这时过来两个年轻娃,其中一个手中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带钢管把的刀,另一个空手。他们没有说啥话,空手的那个拿起我们桌上的啤酒瓶摔在吴某头上,手中拿刀的那个年轻娃用刀砍在我们桌东边桌子上的一个胖胖的年轻娃头上。我朝东边桌子上看,空手的那个娃用酒瓶砸在我头上。我和吴某头上受伤��便跑到卫生院看病了。12、证人郑某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9时许,我正在我的砂锅摊上做饭,过来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手中拿把刀,刀上接着一根长铁棍。先问在第三桌上吃饭的两个男子:“那两个人在哪儿?”吃饭的两个男子没吭声。拿刀的那个男子就用刀朝坐在第二桌上的王某丙头上砍一下,砍的时候啥话也没说。和拿刀男子一起的那三个男子就拿啤酒瓶、凳子打和王某丙一起吃饭的那三个人。和王某丙一起吃饭的那三个人也拿起啤酒瓶。凳子和那些人对着打。打有四五分钟,拿刀那四个人跑到路边,骑一辆摩托车往西跑了。13、证人郎某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8、9点的时候,我和我们医院的朱某、武某在郑二刚的砂锅摊上吃饭。正吃饭时,听见我们东北角的那个饭桌上打架,我就回头看,看见一个男子已经倒在地上���。有六七个男子互相对打,有的拿啤酒瓶,有的拿凳子,还有一个男子拿根棍子(是否带刀没看清楚)。当时现场非常混乱,打有几分钟,打架中的四个人跑到砂锅摊前的路边,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往西跑了,拿棍子的男子坐在摩托后面。14、证人武某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八点半左右,我和我们卫生院的朱某、郎某及郎某的一个朋友在供销社楼下的砂锅摊上吃饭。快吃完时,发现我们东边过来三个十七八岁的年轻娃,其中一个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铁棍末端带着一块扁铁。他指着一张空桌子说:“这个桌子上的人去哪儿了?”这时挨着空桌子东边的一个桌子上坐的一个年轻娃回过头来,拿铁棍的年轻人说:“就是他!”于是,和拿铁棍一块的那两个年轻娃便拎起酒瓶朝扭头的年轻娃头上摔去,拿铁棍的年轻娃拎起铁棍朝扭头的那个年轻娃所���的桌子上的人打去,具体打到谁我没看清楚。之后双方便对着打,打有几分钟,拎铁棍这一方的三个年轻娃朝西跑了,跑有十来米左右,他们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跑了。15、证人朱某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上8、9点的时候,我和我们医院的武某、郎某在蒲山街郑二刚的砂锅摊上吃饭。正吃饭时,听见有人吵闹,我抬头看见我们东北角的那个饭桌上有七八个人对着打。当时有的拿啤酒瓶,还有一个年轻娃拿根2米长的钢管。双方对打有五分钟,其中的四个年轻娃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往西跑了。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7年10月2号晚,我亲戚王淑敏通知我女儿说我儿子王某丙被人打伤了,在蒲山卫生院包扎。我就赶到蒲山卫生院,当时王某丙已经被包扎了头部,但因伤情严重,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昨天下午手术,现在还在昏迷之中。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持刀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丙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1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被蒲山派出所网上追逃。1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丁兰派出所民警抓获。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20、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被王某丙、张某指认的事实21、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王某丙物质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王某丙的谅解。2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出具的(宛)公(卧)伤鉴(法医)字(2007)7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丙的伤情系重伤。2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伤)鉴(法医)字(2015)04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刘某不持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对被害人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李景新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