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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刘静,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住邯郸市。被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漳县建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忠,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刘静依据被告有阁刘分社主任耿树军给其出具的“定期储蓄存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兑付责任;耿树军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临漳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退回原告刘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丽审 判 员  董 涛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