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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巴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巴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79号原告深圳市巴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183号B212。法定代表人望长坤。委托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法定代表人张汉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巴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96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3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