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塔依尔与张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塔依尔。被执行人:张克龙。塔依尔与张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塔依尔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克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0368.8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克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塔依尔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克龙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塔依尔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克龙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塔依尔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杨 建 军审判员 马 金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克热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