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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虎与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曹虎,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居民,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袁欣,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虎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5)安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