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文改琴与牛付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改琴,牛付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文改琴,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山,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付军,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改琴与被告牛付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改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改琴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文改琴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