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花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丹薇与杨明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曹丹薇,女。被执行人:杨明宝,男。申请执行人曹丹薇与被执行人杨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花山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花山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明宝在银行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