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后余与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后余,姚国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黄后余,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姚国兴,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后余与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后余于2015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后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小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