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宋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167.5元,由原告福州广聚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