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依玲诉霍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李某某,居民。被告霍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霍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