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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依玲诉霍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李某某,居民。被告霍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霍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