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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杜敏杰与朱青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杜敏杰,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人朱青花,女,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敏杰与朱青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敏杰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54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5元及朱青花返还杜敏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泘沱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0306室(面价65.12平方米)住房一套,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退出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01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