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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朱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贵祥,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身份号码×××,现羁押于哈尔滨监狱。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贵祥,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诉称:朱某某、吕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8日离婚,2011年11月28日复婚。2008年8月结婚之前,朱某某出资108000元装修吕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建国街252号碧江名苑2108室。2010年12月28日,因吕某某的生理原因,双方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科经试管婴儿、剖腹产手术,婚生男孩吕天泓,现已2岁。为此,吕某某在朱某某的父母手中借款17000元。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发现吕某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吕某某伙同张秋阳假扮夫妻,共同实施诈骗,累计数额570余万元,民间借贷300余万元,受害人30余人。刑事案件正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结婚几年来,吕某某将朱某某及朱某某家人的财产洗劫一空,其中:(一)朱某某婚前购买的坐落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49.21平方米房产,吕某某私自抵押给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至今被他人抢占。(二)婚后朱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坐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3号金凯国际B栋1单元13层4室建筑面积64.63平方米房屋,被吕某某和张秋阳私自抵押、转让,现已被有关部门查封。(三)朱某某个人收藏的金银首饰40件,价值150000元,被吕某某偷走拿到当铺成为死当,现下落不明。(四)朱某某婚前购买的日产凯美瑞轿车,价值250000元,也被吕某某私自处理。(五)2010年7月,吕某某谎称出车祸,需要赔偿被害人60000元,朱某某父母信以为真,汇来现金60000元。(六)2013年7月29日,吕某某又提出给儿子吕天泓请一个金佛,向朱某某父母借款30000元,朱某某的父亲朱启立汇到吕某某卡上30000元,吕某某花31106元买来一个金佛,后来此金佛也被吕某某典当。鉴于吕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一、朱某某与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吕天泓由朱某某抚养,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朱某某的婚前财产:1、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号房屋;2、日产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250000元;3、自有金银首饰40件,价值150000元;4、朱某某2008年6月出资装修吕某某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52号碧江名苑21层8号房屋支出装修款108000元整归朱某某所有,其中要求吕某某赔偿凯美瑞轿车200000元、装修款100000元、金银首饰100000元;四、婚后由朱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3号金凯国际B栋1单元13层4室,建筑面积64.63平方米房屋归朱某某所有;五、吕某某归还婚后从朱某某父母处所借借款77000元;六、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号金凯国际B栋1单元704室房屋归朱某某所有。吕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其他无异议。朱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哈尔滨红旗家具城喜临门集成吊顶商店出具的证明。证明朱某某婚前个人支付装修款108000元。证据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双方为做试管婴儿,向朱某某的父亲借款17000元。吕某某谎称车祸,向朱某某父亲借款60000元,该款打入朱某某的账户,朱某某取出后交给吕某某。证据四、房屋所有权证(哈房权证香字第07010699**号)复印件。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号房屋系朱某某婚前财产。证据五、他项权证(哈房他证香字第12030312**号)复印件。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号房屋被吕某某私自抵押给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时间是2012年11月份,抵押贷款数额为170000。证据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90XXXXXXXX)。证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号B栋B1单元13层1304号房屋系朱某某父母为朱某某出资购买。证据七、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证明朱某某母亲从吉林省松原市汇款给朱某某用于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3号金凯国际B栋1单元1304室房屋。证据八、汇款明细表及石延德书面证言。证明购买金凯国际1304室的房产,朱某某的小姨夫石延德借朱某某80000元。证据九、臧丽华书面证言。证明朱某某购买金凯国际1304室房产过程。证据十、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公司记账凭证。证明金凯国际1304室房产是一次性交款,不存在贷款问题。证据十一、当物清单。证明吕某某未经朱某某同意,于2012年12月25日将朱某某的金银首饰及个人物品全部典当。证据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90XXXXXXXX)、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证据十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吕某某未举证。经庭审质证,吕某某对朱某某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朱某某、吕某某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8日离婚,2011年11月28日复婚,2012年2月9日生育一子吕天泓。婚初感情较好。婚前,朱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2008年6月11日登记于吕某某名下,车牌号×××号,该车由朱某某、吕某某使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朱某某同意,吕某某将该车私自抵押借款100000元,该车现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朱某某主张该车折价200000元由吕某某赔偿朱某某,吕某某表示同意。婚前,朱某某出资108000元为吕某某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52号碧江名苑1单元2108室房屋进行装修。庭审过程中,朱某某主张房屋装修按100000元折价,由吕某某赔偿朱某某,朱某某表示同意。朱某某婚前个人财产黄金、白金等饰品40件,2012年12月25日,吕某某未经朱某某同意以100000元典当。庭审过程中,朱某某主张饰品损失折价100000元由吕某某赔偿朱某某,吕某某表示同意。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49.21平方米房产系朱某某婚前财产,于2007年10月23日进行所有权登记。2012年11月1日,吕某某与他人假扮夫妻,使用该房屋的产权证与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及房产抵押,由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吕某某在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70000元,该款被吕某某挥霍。2009年10月12日,朱某某父母全额出资为朱某某个人购买了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号B栋B1单元13层1304号建筑面积64.43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由朱某某、朱某某的父母及吕天泓居住,。2009年10月12日,吕某某的父母首付116673元,吕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240000元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号B栋B1单元7层704号房屋。截至2013年12月8日,吕某某有210244.29元贷款本金未结清,累计欠款24期,连续欠款3期。因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根据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合作协议,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两笔保证金共212641.60元用于归还吕某某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未结清的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由他人占有。2010年7月31日,吕某某谎称出车祸向朱某某父亲借款60000元。2010年12月28日,朱某某、吕某某为做试管婴儿手术向朱某某父母借款17000元。该两笔借款,庭审过程中,朱某某主张吕某某返还,吕某某表示同意向朱某某返还。庭后,经询问朱某某的父母,亦表示同意由吕某某向朱某某返还。2013年,吕某某因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本院认为:朱某某要求与吕某某离婚,吕某某表示同意,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吕某某被依法判处20年有期徒刑,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朱某某主张婚生子吕天泓由朱某某抚养,吕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要求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吕某某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主张凯美瑞轿车损失折价200000元、房屋装修折价100000元、饰品损失折价100000元,由吕某某赔偿给朱某某,吕某某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主张吕某某返还向朱某某父亲所借的60000元及向朱某某父母所借的17000元,吕某某同意返还给朱某某,且朱某某父母亦同意该款返还给朱某某,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朱某某名下香坊区文政新区23栋6单元4层2室房产,系朱某某婚前取得,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金凯国际小区1304号房产,吕某某认可该房系朱某某个人所有,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个人财产亦不予处理。关于金凯国际小区704号房产,该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吕某某,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房涉及出卖人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吕某某归还拖欠的房屋抵押贷款问题,同时该房现由他人占有,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处理,待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吕天泓由原告朱某某抚养,被告吕某某自2015年3月6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吕天泓年满18周岁时止;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朱某某凯美瑞轿车折价款200000元、房屋装修折价款100000元、黄金、白金等饰品折价款100000元,合计400000元;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某某返还原告朱某某借款77000元;五、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吕某某缴至本院,逾期未缴,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欣欣审判 员员  雷  人民陪审员  郭道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