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谢小珍著作权权属、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谢小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018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阜城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委托代理人刘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璇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定王台书店2-126号。经营者谢明琼。委托代理人罗博,湖南鎏芳律���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被告谢小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小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晓榭书店(经营者谢明琼)、被告谢小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