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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海霞与艾立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霞,艾立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98号原告吴海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艾立加,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霞诉被告艾立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霞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海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海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坤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