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海霞与艾立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霞,艾立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98号原告吴海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艾立加,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霞诉被告艾立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霞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海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海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坤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