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菊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菊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继军,任主任。被告周菊苗,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菊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