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秦某某,女,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予原告秦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