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磊、洪峰与洪峰、陈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洪峰,陈淑英,金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丁磊。委托代理人:何基鹏。被告:洪峰。被告:陈淑英。被告:金建洪,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5712101230),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290号1单元603室/李渔路111号A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诉被告洪峰、陈淑英、金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58元(其中��理费2263元、保全费159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