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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厚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范立堂与唐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堂,唐光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范立堂,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8日。被告:唐光磊,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堂诉被告唐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光磊所驾驶的豫R×××××(临)小型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范利听所有的位于淅川县九重镇光明路(房权证号:淅字第××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立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范立堂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范利听所有的位于淅川县九重镇光明路(房权证号:淅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丰 力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