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军利诉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军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上诉人陆军利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军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军利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军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陆军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