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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虎城与赵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城,赵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461号原告张虎城。被告赵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城诉被告赵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虎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虎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虎城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