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虎城与赵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城,赵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461号原告张虎城。被告赵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城诉被告赵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虎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虎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虎城负担。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