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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亭与被告尹太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王亭,女,1980年3月17日生。被告尹太玺,男,1960年4月5日生。原告王亭与被告尹太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亭诉称,原告自2013年向被告供应牛肉,被告欠原告牛肉款25100元,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了欠条,2014年元月25日、3月11日、7月24日分别支付2100元、5000元、5000元,下欠款项未付,2014年3月11日被告又欠原告牛肉款1530元,共欠原告1463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牛肉款1463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上面记载有被告每次付款时间及金额。经质证,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支付给原告丈夫二次5000元,欠条上面只记载一次5000元,另一次5000元未记载。被告辩称,只欠原告牛肉款943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烩面馆,原告供应被告牛肉,2013年1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牛肉款25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4年元月25日、3月11日、7月24日分别支付2100元、5000元、5000元,被告分别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有记载。下欠13000元牛肉款,被告未支付。2014年3月11日,被告又欠原告牛肉款1530元,被告共欠原告牛肉款1453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而于2015年8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供应被告牛肉,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原告牛肉款不予偿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牛肉款1453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面无约定利息,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辩称第二次支付给原告丈夫的5000元应当从欠款总额中扣减,因被告未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面记载,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太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亭货款1453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