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镇支行与邹福庭、张大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镇支行,邹福庭,张大平,吴加军,邹少庭,邹贵庭,张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镇支行,住所地随县唐县镇大桥街道。负责人尹先锋,行长。被执行人邹福庭,农民。被执行人张大平,农民,系被执行人邹福庭之妻。被执行人吴加军,农民。被执行人邹少庭,农民,系被执行人吴加军之妻。被执行人邹贵庭,农民。被执行人张光珍,农民,系被执行人邹贵庭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邹福庭、张大平、吴加军、邹少庭、邹贵庭、张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镇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