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朋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石家庄某公司,闫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68-1号原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潘庄,身份证号:320x********。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被告闫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李庙。身份证号:320x********。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石家庄某公司、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石家庄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周某无任何合同关系,且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位于正定县,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承建的项目在正定县内,即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之一石家庄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及正定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告石家庄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周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