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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告侯电新、侯长青、侯长文、侯兆水、马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侯电新,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长青,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长文,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兆水,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马占强,男,汉族,住址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电新、侯长青、侯长文、侯兆水、马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