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告侯电新、侯长青、侯长文、侯兆水、马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63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侯电新,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长青,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长文,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侯兆水,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马占强,男,汉族,住址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电新、侯长青、侯长文、侯兆水、马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