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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磊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62号原告:石磊。委托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