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磊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62号原告:石磊。委托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