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华美、靳磊等与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美,靳磊,杨金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朱华美。原告:靳磊。原告:杨金兰。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美、靳磊、杨金兰诉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美、靳磊、杨金兰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