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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华美、靳磊等与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美,靳磊,杨金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朱华美。原告:靳磊。原告:杨金兰。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美、靳磊、杨金兰诉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美、靳磊、杨金兰撤回对被告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