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久富与韩国敏、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106号原告叶久富,男,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敏,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久富诉被告韩国敏、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国敏、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国敏、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久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红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