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与赵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孙久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员工。被告:赵凤,女,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与被告赵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梵森大药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