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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樊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89号上诉人樊某。上诉人樊某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不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对樊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女儿樊某某(原名黄某某)由母亲樊某抚养。本院经审查认为,樊某因与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曾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女儿樊某某(原名黄某某)由母亲某健抚养。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樊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女儿樊某某(原名黄某某)由樊某抚养。此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相同,且前诉经过本院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未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樊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樊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