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富印与被告刘军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01203号原告魏富印,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军政,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富印与被告刘军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富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富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富印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富印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