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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富印与被告刘军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01203号原告魏富印,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军政,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富印与被告刘军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富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富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富印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富印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