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庆威与焦成彦、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庆威,焦成彦,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452号上诉人汪庆威,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系汪玉财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成彦,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韩冲,吉林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曲广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汪庆威因与被上诉人焦成彦、原审被告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上诉人汪庆威。审 判 长 沈 宏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