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维风与赵雪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维风,赵雪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909号原告陆维风。被告赵雪嫔。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维风与被告赵雪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维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维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维风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