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谭帮荣与朱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帮荣,朱万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640号原告:谭帮荣,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万全,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帮荣与被告朱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万全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帮荣撤回对被告朱万全的诉讼。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帮荣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