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茂名市顺轩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茂名市顺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11-2号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伦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顺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顺轩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华特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