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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兴有、韦永有等与韦敬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896号原告韦兴有,农民。原告韦永有,农民。原告韦志基,农民。被告韦敬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兴有、韦永有、韦志基与被告韦敬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兴有、韦永有、韦志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兴有、韦永有、韦志基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兴有、韦永有、韦志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即445.50元,由原告韦兴有、韦永有、韦志基负担。审判员  林泰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秋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