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曲××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times,梁×&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曲××,女,1991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梁××的存款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