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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曲××与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times,梁×&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曲××,女,1991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梁××的存款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艳西